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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天行在全省演出市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省演出市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文化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汪天行

201017

 

各位同仁,新老朋友: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参加这样一个会议,为什么高兴呢?第一是因为来自全省演出市场管理部门、演出经纪机构和团体120多名代表人士汇聚一堂,与会人数规模空前;其次,据有关方面的统计,今年我省演艺业空前繁荣,行业总收入突破百亿;第三,通过刚才各位嘉宾的发言,我们高兴的看到我省的演出业虽然面临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总体上机遇大于挑战,大的发展趋势很好。下面,我就当前演出市场的思路和有关工作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2010年全省文化市场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是繁荣演出市场,这既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抓手,更是加快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七大吹响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号角。在不久前,省委召开的全省文化体制改革会议上,省委苏荣书记指出:“江西的发展离不开文化产业的支撑,江西的崛起离不开文化产业的振兴。要打造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广泛知名度的文化品牌,努力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较强、地域特色鲜明’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在大文化框架内,演出业是其中最具有广泛群众性和市场前景的产业之一。一个地区的演出市场,直接反映出这个地区文化工作综合实力。从节目编排到舞台制作,乃至到组织观众,反映出一个地区文化底蕴、艺术水准、舞台技术,乃至群众对文化工作的认知度。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刘上洋指出,要积极培育演艺市场,千方百计地增加演出场次,强化营销力量,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运作模式。演出市场发展好坏,直接检阅文化体制改革的成败,影响江西文化工作的整体形象。应该说,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些年我省演出市场出现了一些变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周边省份相比,我们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的演出场次、演出档次、演出收入、观众人数,远不及湖南、湖北、福建和浙江。1221日的江西日报用半个版面登了一篇文章,标题为:省城文化演出市场真的“很冷”,客观的说,记者的调查反映了南昌演出市场的基本现状。从领导到群众,从政府到社会,演出市场牵涉面大,关注面大。如何给江西演出市场升温,由“很冷”到“很火”,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全省各级文化部门和演出单位要提高责任意识,把“多办演出、办好演出”作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大事情来抓实、抓细、抓好,以“奉献一流的艺术作品、提供一流的艺术服务、推广一流的艺术教育”为宗旨,不断提高演出业优质服务水平,优化演出行业产业结构,提升演出行业的社会满意度,为我省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奉献我们演出工作者的力量。

这里我提一个钢性指标要求,从今年开始,每个设区市每月至少要举办一场有一定水准的商业演出、每年至少举办一场国家级水准的商业演出、每年至少有二场涉外演出。这些指标将作为年底各级文化部门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对完成好和超额完成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要相应地予以处罚。这个要求不算高,希望大家在追求演出场次的同时,也要保证演出质量,我们引进的每个节目都要保证质量,既对我们的观众负责,也对自己的信誉负责,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省演出市场的培育,才有利于把江西的演出市场做大做强。

二、围绕促进演出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政府主管部门要找准角色定位,转变观念,在规划引导和服务发展上下功夫。

1、就演出市场来说,政府的市场观念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一句话概括就是“从市场中来、到市场中去”。我们做任何决策都应该尊重市场规律,服务市场发展。当前,观念问题,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对演出团体的理解上,既要尊重国有剧团的作为独立法人文化企业的自主权,也要尊重民营团体的市场主体地位。

现在我们虽然有演出市场,但是市场化的程度还不高。体现在市场主体方面,省内国有剧团的改革还没有能够全面的推开,不能实现转企改制它就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主体。而我们的200多个民营演出团体相当一部分还处于走江湖、谋生存的境地,他们也谈不上是一个正正规规的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必须在两个方面推进。一是要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推动存量的转变。二是促进现有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壮大。

关于国有演出团体,中央和省委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决心很大、力度很大,省委前不久专题召开了会议,对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级文化部门一定要认真领会,切实抓好落实,真正把剧团转化成文化娱乐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转化成能够通过向民众提供文化消费而获取利润的文化企业,在此基础上,政府逐渐把现在对剧团的直接管理,转变为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宏观管理,这既是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和目标,也是活跃城乡文化生活,促进演出市场振兴的重要抓手。

关于民营演出团体,加大民营演出团体的扶持力度,是今后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些年,我省在财力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拿出了大量财政资金,在全国首创性开展了以“送电影、送演出、资助农民自办文艺活动”为主要内容,“以政府出资、市场运作、农民免费享受文化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三项文化活动”。这项活动的开展,应该说一段时间以来,解决了农村群众文化生活缺乏问题,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赞誉。但在具体实施中,就演出一项来看,有这么一个问题我想问问各位局长:多少场演出任务是由民营演出团体承接实施?据我们了解,这个数据是微乎其微的,部分地区甚至一场都没有。我不禁想问:省政府所强调的“市场运作”体现在哪里?当然交给国有剧团演出也并不是说就不是“市场运作”,很多地方会解释民营团体资质不够、演出质量差等等。这些都可以解释过去,但我还是觉得,我们的政府部门在观念上可能还存在着偏见,文化馆和国有剧团是自己的,一堆职工等着钱发工资;而民营剧团是别人的,亏损也好、破产也罢和自己没什么关系。在三项文化活动的实施过程中,把民营剧团排除在外。这既进一步强化了国有院团固有的依赖思想,老百姓“村村看同一场演出,次次看同一个班子表演”,只会让“三项文化活动”作用发挥受限;与此同时,也不利于民营团体的规范发展,市场竞争体系很难形成,只会让整个演出市场整体利益受损。这里,我有个倡议,就是各市县文化局在“三项文化活动”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市场观念,对公益性演出场次,给民营表演团体提供和国有院团平等的竞争机会,谁的质量好就选谁来演,老百姓喜欢哪个剧目就演哪个剧目。

当然在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管理等方面,是否也存在着国有和民营待遇不公的问题呢?这里我就不展开说了,各位可以自己琢磨一下。我的意见是:国有剧团也好、民营团体也罢,都是演出市场的主体,都是未来振兴我省演出市场的中坚力量,都应该得到政府部门的同等的尊重和扶持。

2、前面谈到的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现在我们来讨论下职能转变的问题。在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有这么几句话经常说:“大市场,小政府”、“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对于演出市场来说,道理也一样。政府要逐渐从具体的经营管理中退出来,“抓大放小”,实现从 “权力中枢”向“服务中枢”的转变,努力创造适合演出市场发展的良好的人文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

第一,抓规划引导。《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已经把演艺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九个文化产业之一。很多地方已经明确制定了各个行业的发展规划。但是,我省还没有把文化发展规划具体到各个产业门类。我想,从省文化厅到各级文化部门,特别是市一级的文化部门应当分门别类的制定文化各门类的产业发展规划。在规划的指引下,抓住重点推动产业的发展。规划,不仅仅是发一个文件,而应该有“干货”,要对整个行业有长远的促动。规划应该有哪些内容?我的理解有这么几个方面,供大家参考:一是行业发展现状的分析,主要是深层次分析缺什么?二是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到一个时期末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三是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就是围绕目标,针对缺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方向。比如:加强剧场建设,引导和重点扶持区域性龙头企业发展,各方面优惠政策等等。

第二,抓主体培育。演出市场发展的核心是市场主体的培育。前面我已经谈到,从我省情况来看,我们省形成了一些演出团体和经纪机构,但能够真正称得上是“市场主体”的不多。今后一段时间,培育演出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演出团体和经营机构仍然是各级文化部门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怎么培育?无非有两点,第一是“打开门”,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要降低门槛,放宽渠道,鼓励一切有效资本进入演出市场;第二“放开手”,让演出单位放手发展;第三“带好路”,从企业成立到参与市场经营,全方位给予信息搜集、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必要的时候,企业有困难,要主动协调各方进行解决;第四“搭好台”,通过开展各种调演、演出季等活动,为各类演出机构提供“入市”平台;第五“鼓好劲”,组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演出市场的典型,推介演出项目。

第三,抓市场环境。现在大家普遍反映我省演出市场环境不好,主要反映政府举办营业性演出、政府索要赠票、公款购票等问题。营业性演出是与市场挂钩的一种经营性行为,政府不应该参与。但是,当前在很多地方存在着政府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营业性演出的现象,有的出资参与营业性演出并参与分成,有的为了满足领导个人喜好而利用公款追星,有的政府工作人员索要赠票,有的政府部门利用公款购买演出票用于个人消费。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助长了不正之风,也扰乱了演出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演出票价居高不下等不良后果。2008年,文化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专门出台《意见》明确禁止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邀请演艺明星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严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索要赠票,禁止公款购买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省文化厅也会按照文化部要求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意见》精神,禁止政府部门举办营业性演出、索要赠票,同时,规范政府部门现场监管工作用票数量及位置,加强和改进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安保力量,降低安保成本,实现阳光管理。

这里,我还要提出的另一问题是非法演出。演出产品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具有特殊的社会属性,我们的演出市场也仍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繁荣市场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开放搞活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管理,对演出市场和演出经纪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实施有效调控,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地下演出经纪和非法色情淫秽表演力度,规范演出和中介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第四,抓行业服务。一是实施新一轮的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可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坚决下放;依法坚决禁止利用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许可条件,已经设立的必须坚决废止。二是彻底改变“重整顿、轻繁荣”,“重管理、轻服务”的管理理念。在坚持“扶持大众的、保持健康的、允许无害的”前提下,加强对演出单位政策法规服务,鼓励各类演出单位大胆探索、大胆尝试。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演出市场信息网络,为各类演出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市场信息,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维护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围绕促进演出市场繁荣有序发展,各类演出机构要抓住市场脉搏,拓宽视眼,在活跃城乡文化生活和壮大企业实力上下功夫。

面对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要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向,各类演出机构对于区域性演出市场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随着演出市场地区性垄断、所有制和数量限制的解除,演出机构,特别是经纪公司应该成为演出市场中最具活力的群体,要在传递市场信息、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这个层面上看,这一发展流变甚至决定着区域性演出市场的兴衰。从这个意义上讲,如何进一步提高我省演出团体和经纪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是当前我们各级文化部门和演出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演出团体和经纪机构在这场变革中,必须要有危机感、任务感、责任感、市场观和法制观。

一是要有危机感。这里有个情况和大家说说,最近文化部和中国演出家协会先后在天津、吉林等地召开会议,一些过去并不经营演出项目的公司也来参会,而且数量不少。对于传统的演出经纪公司而言,强势经营者介入必将对现有经营者造成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仅来自资金的实力,还有这些竞争者背后的电视、报业、网络、唱片、票务等关联资源。我们想象一下,如果电视台都像《同一首歌》一样介入演出市场,如果报业集团都像《北京晚报》一样举办“长城巨星演唱会”,如果票务公司也都开始演出项目运作,如果唱片公司除了发行唱片还代理歌手的演出,那么,演出市场的份额肯定会发生本质性改变。另外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出台,演出经营资格门槛开始大幅度降低,外资可以有条件介入演出运营。多年来的市场经验表明,利好消息必然使行业参与者增多,演出市场的重新洗牌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下,我们传统项目型演出公司的经营将更加困难。为此,我认为,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危机感,要有化危机为生机的胆识。

客观来说,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放开”是为了让市场活起来;而对具体的企业来说,“放开”给企业增加了生存和发展的压力。“狼来了”,一些企业会被“吃掉”,我们更希望看到更多的企业在“与狼共舞”中生存下来,甚至不断壮大。关于这个问题,中国家电业的例子是最有说服力。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家电业最先放开,在“松下”、“索尼”、“西门子”等国际上家电巨头的咄咄逼人面前,国内众多家电企业 “破釜沉舟”、“靠大联强”、“抱团抗争”,不仅顶住了压力,更是在残酷的竞争中做大做强。如今“海尔”、“美的”、“格力”等中国品牌,畅销海内外。我们的演出公司,面对压力有没有“破釜沉舟”的勇气,有没有“靠大联强”、“抱团抗争”的智慧,这是我省演出市场发展的关键。

二是要有任务感。“三五个人,七八条枪,一部电话,一间房”这种典型的“皮包公司”形象是国内不少演出经纪公司的真实写照。有活动就做、没活动就歇;仅做演出项目,甚至只做一两个人的演出项目,这在演出经纪公司中不在少数。我们省,很大一部分机构甚至几年都没有组织过一次演出活动。

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我想,今后我们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要实施年审制度,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每2年换发一次新证,除了对2年内有违规违法经营演出活动的单位不予换证外,对长期不举办或不开展演出活动的经纪机构或团体也将不予换发新证。

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大家都有一个任务感。让常年不举办或不开展演出活动的经纪机构和团体退出市场,这是遵循市场规律,激活演出市场活力的有效管理措施。希望各演出经纪机构和团体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树立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始终把“多办演出,办好演出”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来对待,“千方百计、千辛万苦”,在市场中寻觅项目,在市场中积累资本,在市场中打造品牌。

三是要有责任感。文化产业既和其他行业一样,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市场属性,也不同于一般性行业,它具有在意识形态领域特有的社会属性。各演出团体和经纪机构,在经营演出业务中,既要追求演出项目和企业最大的经济利益,也应该有强烈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好演出业有效的社会功能,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这里强调的责任感,有三个方面:

一要有弘扬主旋律,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责任感。这其实就是前面谈到过的“多办演出,办好演出”。“多办演出”很好理解,关键是怎么样的演出才是“好演出”。我这里有一个标准,就是既要群众欢迎,也要健康向上。群众欢迎的不一定全部是健康向上的,健康向上的又不一定完全能被群众接受。这里面就有一个“平衡”和“协调”的问题,需要大家去研究。

二要有推介江西文化,扩大江西文化影响力的责任感。江西是一个资源大省,具有较鲜明的个性文化特征和丰富的文化资源,红色、古色、绿色是江西的文化特色。近年来有不少的优秀舞台剧目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和其它国家奖项。但推广度不够,影响力不大,没有完全进入市场。如何把我们这些精品演出项目推介上市,推介出省,在更大的范围内赢得市场尊重,最终扩大江西对外影响力,这既有我们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有演出团体和经纪机构的责任,更是江西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立足点之一。

三要有维护行业秩序,追求行业整体利益的责任感。各类演出经纪机构和团体都是演出市场的主体,演出行业秩序的好坏关系到我们每一家演出经纪机构和团体的生死存亡。因此,在演出市场运营过程中,我们要有强烈的整体意识,坚守诚信理念,反对恶性竞争,坚持互相尊重,反对相互诋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有“抱团”意识。现在大家经常说,市场环境不好。我觉得,市场环境的改善,一方面靠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还有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业内同志的约束和争取。这一点在抑制票价过高、抵制政府部门大面积的索票、抑制低俗演出扰乱市场等方面非常重要。

四要有市场观。前面在谈到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责任的时候,讲到这方面的问题。其实,对于演出经纪机构和团体来说,市场观的树立更为重要。树立市场观,首先要做的是确立自身市场主体地位。争取政府的支持是对的,但是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养成“等、靠、要”不好的习惯。要始终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摆在市场中考虑,从企业发展思路到演出活动的运营,都要有一个“市场”的意识,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向市场要项目、要资金、要资源,在竞争中完成资金积累、实现资本扩张。其次是要全面把握市场规律,洞悉市场动向。市场动向千变万化,对市场的把握是演出经纪机构和团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准备。各类演出团体和经纪机构,要在市场经营中,善于收集各类信息,并从中通过科学分析找到商机,并通过市场运作形成企业实实在在的演出项目。第三要省内市场与省外市场、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联动。我们省这些年演出有一个特点就是引进的多,推出去的少;各演出经纪机构和团体在省内组织的演出活动多,在省外的少,在国外的就更少。我们一再强调,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学会“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的兼顾,在省内市场得到巩固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省外、国外市场竞争,为企业争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今后对省内演出经纪机构和团体在外省和国外经营演出活动,我们将考虑采取一定形式的表彰和激励措施,希望各演出经纪机构和团体认真加以研究,尽快改变现有“守”式,尽快取得“突围”。第四要拓宽经营思路。演出内容上,既搞“阳春白雪”,也不丢下“下里巴人”;演出形式上,既要自主引进和创办演出活动,也要推动演出与旅游、商贸等产业的结合,围绕企业宣传等方面展开市场营销,争取各方面资金的支持,在更广阔的空间拓展演出空间。

五要有法制观。市场环境的好坏,和每一个市场主体单位和个人的法制意识紧密相连。强调演出市场的法制观,就是要求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演出经营单位,甚至是消费者,都应该在参与演出市场活动过程中,做到 “心中有法,行为依法”。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演出单位要依法经营,消费者要依法消费,这是我省演出市场繁荣有序的重要保障。关于演出市场的法规问题,《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大家都有,希望能够自觉加强学习。这里,我针对近年来我省演出市场经常发生的问题,着重强调几点:一是演出经营主体问题。政府及政府部门应从营业性演出中完全退出,一些必须要办的“节庆演出”,只能通过义演或委托演出经纪机构全程承办等方式进行。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这些场所从事表演的演员应有证明其表演能力的证书,如:中专以上文艺表演类毕业证书、文艺表演类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书。二是公益性和营业性的区分。一场演出是否属于营业性演出,关键是看在演出活动的运作过程中是否存在经营行为,演职人员是否获得报酬等。按照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或其他营利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均为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一定要委托有演出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来承办。政府和“草台班子”等不具备演出资质的单位都不得举办营业性演出。三是审批问题。营业性演出必须取得文化部门审批许可方可开展。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如由省里审批的涉外演出项目,需在演出前14天报送材料,由文化部核准审批的涉外演出项目,需在演出前34天报送材料。涉外演出的报送材料应有演出所在地设区市文化部门的审核意见,省厅才予受理。四是演出活动管理问题。这里强调的是演出经纪构不只是负责办理报批手续,还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整台演出予以全程管理。

今后不管是国有演出经纪机构、民营演出经纪机构还是演出场所,只要你违反了《营业性演出条例》和《实施细则》合计二十七条罚规中的任何一条,你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毫不留情。对不具备演出资质而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的;对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对假演唱和假演奏以及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对未经审批的演出,除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处,将对承办单位、演员予以两年内不得在江西境内进行营业性演出的限制;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等违规行为,都要按照细则中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对典型案例还要通过媒体爆光。

四、围绕促进演出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演出家协会要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行业自律,在行业环境净化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上下功夫。

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行业协会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单位,是由行业自发成立的非营业性的社会组织。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对行业的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行业的发展主要靠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来完善。刘云山同志在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上讲到:“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一批新型行业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为文艺演出院团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文艺演出的市场化程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对演出行业协会有明确的定位和职责划分,指出,行业协会要提高职业化水平,加快行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制定,促进演出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演出行业服务水平。

2001年经省文化厅同意后报江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了江西省演出家协会,协会的第一届领导是由文化厅市场处领导担任,098月根据省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处里领导退出了协会组织,协会进行了换届,第二届主席由省演出公司负责人担任。协会的长驻机构设立在江西省演出公司,目前有会员268人、理事74人、常务理事36人。

关于演出家协会的功能,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发挥好桥梁作用,做好上下、左右的沟通;二是做好市场的调研,了解掌握演出演出行业情况;三是做好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调;四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六是开展业务交流和演出经纪人员培训;七是抓好自身建设,建好协会网站,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

多年来,围绕上述几个方面,演出家协会在各会员单位的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在服务会员、服务市场、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换届后,新的协会班子要继续发扬乐于奉献的精神,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的沟通与合作,把协会的事情做得更细致、更扎实、更有成效。今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文化厅委托省演出家协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希望省演出家协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好相关实施细则,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切实抓好我省演出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在全面提升江西演出市场总体竞争力上发挥更大作用。

同志们,今天这样一个会议这么多人齐聚一堂,充分表明了我省演出市场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在扩大,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保持这样一种良好的势头,为我省演出产业的大发展和大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

出处:[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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